邵维国教授为法卓同学作刑法讲座
活动掠影
2016-10-14

       2016年10月13日,我们有幸请来了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邵维国教授为我们14级、15级法卓的各位同学作关于刑法学习观念的讲座。同 时,强昌文院长、郑玉敏教授、沈亚萍班主任、邓斌博士亦参加了讲座,与同学们一起探讨刑法问题。讲座分为四个部分进行,强院长讲话——邵维国教授讲演——疑问交流——郑玉敏教授总结。

       邵维国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刑法学教授与研究。出版个人专著《罚金刑论》、《刑法分则疑难案例分析》等,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其中在CCSCZ期刊上发表8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篇。主持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罚金刑问题比较研究》一项;参加司法部项目《海上国际犯罪与我国刑法改革研究》一项;获省级人文社会科学专著类、论文类奖各一项。
       讲座开始,强院长首先发言,向同学们介绍了邵维国教授,并把话筒交由邵教授,由邵教授为同学们讲演。     
       邵教授的演讲分为七个部分。首先,邵教授从中国刑法的历史来论述了基础观念,刑法不是国家对付犯罪的工具,而是一种国家与公民的合意。第二,邵教授提出核心观念:刑法要遏制的主要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强调刑法的主要价值在于保障公民自由,限制国家权力,彰显了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第三点,邵教授引用李斯特的名言“刑法是犯罪人的人权宣言。”明确了保障人权是刑法的灵魂。第四,邵教授指出:刑法不只是国家的手段,也是目的。司法实践必须重视刑法自身的价值。邵教授进一步强调了刑法的基本特点应是其规范性,不是政治性。犯罪的本质在于法益的侵害性,不能让强权任意把某些行为界定为犯罪、不能用社会整体利益取代公民的个人利益。第五,从司法实践出发,邵教授点明,刑法区别与其他部门法的标志是其调整方法。刑法并不创设法律关系,仅仅是保护正常的、合法的法律关系。故刑事立法上,应当尽量使罪名非犯罪化,能用轻刑不用重刑,尽量用罚金替代短期监禁刑。最后,邵教授分两点向同学们高度概括了刑法的两个机能——自由保障机能和法益保护机能。以及重点强调了刑法的两个基本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不侵害法益不为罪原则。


 

        邵教授讲演完毕后,许多同学想与邵教授有更多的交流,于是便想教授提出问题,邵教授亦耐心解答。 
        最后,郑玉敏教授总结了邵教授的发言,代表卓越班向邵教授表示感谢,并期待与广州大学法学院有更多的交流。
 

 

 

 

手机扫一扫分享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