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管理,增强“创新强校工程”成效,提升学校服务社会能力,推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地方大学建设,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管理坚持“把准需求、突出重点、发挥优势、注重服务、开放合作、共赢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东莞理工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统筹制定、实施学校“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规划。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体制机制改革与协同创新类项目、高水平大学及特色高校建设类项目、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类项目、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类项目、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类项目、对外交流与合作类项目、综合管理绩效评价等7个工作组,分别由协同创新办公室,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国际交流处,学校办公室和财务处牵头负责,具体开展相应类型项目及专项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准则。学校统筹领导,对口部门分工协调、监督管理,形成多部门协同的分级管理机制。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学校“创新强校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创新强校工程”工作要求,每年定期集中发布各类别项目的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面向全校教职工自主申报,各工作组的牵头负责部门具体负责受理相应的申报项目。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由各工作组根据前期基础、有关项目实施情及经费绩效等方面具体制定。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学校2014—2016年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总体规划中的项目,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选题应重点结合学校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规划等部署,围绕机制体制创新、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化办学等方面亟待解决的重点或重大问题;
2.项目前期论证充分、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3.项目注重实际应用推广,有一定的理论基础,重点突出应用推广价值;
4.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初审和推荐,且能保证项目研究和实践条件。
第八条 参与项目申报的教职工,填写“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报学校“创新强校工程”相关工作组的牵头负责部门。
各工作组牵头负责部门负责项目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视申报情况,按照“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组织专家采取网上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并根据学校资助政策、优先支持条件和资助经费与项数的控制指标等,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立项: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格;
2.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3.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4.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5.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6.已从其它部门获得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充足经费。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十条 各工作组牵头负责部门将初评结果、建议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等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请召开校学术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各工作组牵头负责部门应就审议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作报告,并回答参会委员的提问。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会议,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建设实际和发展需求进行审议,不代表部门和单位,不为部门、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自觉维护学校“创新强校工程”项目评审工作的声誉。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对项目进行审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项目予以通过。审议项目数一般不低于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20%。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评议结果,提出计划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计划资助项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项目立项通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相关工作组或牵头负责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定期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认真编制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当项目负责人、项目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研究时限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调整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相应工作组或牵头负责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当项目负责人因调离原工作岗位等原因不能履行主持项目工作职责时,应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项目负责人报学校审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验收表及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议通过后,向相应工作组的牵头负责部门提出结题申请。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各工作组根据项目拟定的工作计划和预期目标,组织专家开展结题验收评审,并为每个项目评定验收等级。验收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二十条 对初次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暂缓结题,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补充相应成果、完善相应材料后,由项目负责人再次申请结题验收。对研究时限已满、但因合理原因仍未能完成研究工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相关工作组的牵头负责部门提交延期结题申请,由领导小组审批。项目结题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或应用推广价值;
3.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等级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下一轮“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的申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中发现下列情况,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限制个人申报,减少所在单位下年的申报限额: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经费使用不当;
3.跨年度的项目无中期报告和阶段性成果。
第五章 监督与保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和立项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同题兼报等行为,凡经举报查实,即取消项目申请者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负有直接学术和法律责任,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学校、二级机构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评审人员应回避本人所在院(系、部)申请项目的评议、评审;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院(系、部)及本人参加申请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
1.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
2.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人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3.评审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在会议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回存档或集中销毁。
4.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对违反保密规定、侵犯申请者知识产权和办事不公正的人员,将视情况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项目评审的公正性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的各工作组或牵头负责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类别项目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