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2018-09-02

东莞理工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包括由学校决定列入创新强校工程建设的各级各类经费。
第三条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按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遵循科学分配、公开公正、创优扶特、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加强督导、注重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学校创新强校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2014—2016年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总体规划,以及每年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的下达和筹措情况,结合学校创新强校工程建设和项目申报实际,为各项目类别划定经费控制指标。
 
第二章 经费划拨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财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创新强校工程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为各项目下达建设经费,建立项目经费卡。
第六条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为: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实验室改装费、会议培训及差旅费、资料费、成果鉴定及专家咨询费、科研业务费、人员费、管理费等。
(一)仪器设备费:与购买项目有关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管理费,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四)会议、培训及差旅费:项目调研、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会务、培训等费用。
(五)资料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书刊、资料、复印、印刷等费用。
(六)成果鉴定及专家咨询费:支付专题学术研讨、培训、技术咨询等有关专家的劳务费。
(七)人员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劳务费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员费用列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
(八)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项目研究所必需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版面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九)管理费: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按项目立项经费的5%提取。
第七条   各项目在申报时须根据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结合项目研究需要提出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获立项后,由各工作组或牵头负责单位、财务处根据项目实际立项金额进行核定,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管理与报销
第八条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经审批的经费预算执行,不得擅改经费用途和支出比例。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经审批后一般不予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相应工作组或牵头负责单位、财务处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调整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预算和投资委员会进行论证,呈分管财务校领导,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财务处调整。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权限按学校经费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经费报销按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材料、资料等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登记,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并根据规定进行共享,提高使用效益,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为己有。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要规范合理地使用项目经费。对于经费使用不当、项目建设成效不明显,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项目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其经费资助,并追回使用不当、挪作它用的经费。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监察、资产管理、财务等部门要按照审计条例及资产、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项目及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对上级专项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即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结题和下轮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对在专项申报和执行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创新强校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各工作组或牵头负责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类别项目经费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东莞理工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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