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美国专利制度,开拓学生学术视野
――法律与社会工作工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成功举办“美国专利法保护客体”涉外知识产权讲座
为更好实现法律与社工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的法学(知识产权)辅修专业学位的人
才培养目标,学院积极开展法学(知识产权)辅修专业学习的课堂教学模式改革,大胆邀
请校外专家来校开展学术讲座。
5月25日下午两点,东莞理工学院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邀请了优赛诺
知识产权管理咨询公司刘斌强总经理在莞城校区2号楼2212教室举办一场“美国专利法的保
护客体”的涉外知识产权讲座。
刘斌强老师不仅仅是高端知识产权服务品牌优赛诺(UsinoIP)的创始人,在美国获得
知识产权法硕士,是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资深专利代理人、国际知识产权仲裁员,有着
近八年的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的经历,并且发表中英文专利文章20余篇、参与专著编写
3部、中英文主旨演讲十余次。
此次讲座作为《美国专利立论与实务》公益系列讲座的第二讲。美国专利保护的客体是
美国专利领域中最前沿、最具有争议性的话题。本次讲座主要围绕美国专利法中的“101条
款”(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的内涵、宗旨和相关判例而展开,刘斌强老师凭着自
己在知识产权界积累的经验和丰富的阅历,给法学知识产权双学位的同学们详细地讲解及分
析了与美国专利法中的“101条款”有关的案例,深入探讨了美国专利保护的客体,并从法
理上研讨了美国专利法中的“101条款”与“102条款”的异同,使得同学们对美国的专利制
度了解又更进一步。
“美国仅对具体的产品或方法给予专利保护,而不对抽象原则给予专利保护。”刘斌强
老师借美国几个经典的案例阐述了发明的可专利性的判断标准,除了美国《专利法》第101条
所规定的专利适格主题以外,还存在另外三种颇有争议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其
中一方面基于社会伦理兼顾公益性,是否对某些发明授予以专利的保护,存在困难和争议,
如Myriad基因专利案;另一方面美国为了保护其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先发优势和竞争优势,为
了给新技术的成果获取专利扫清障碍,依据相关的判断标准,美国又对涉及以上三种主题的
发明是否被授予专利权的处理又有一定灵活性。刘老师以案讲法,第一让同学们理解了美国
的可专利性判断标准,即发明是否取得了有用、具体、确实的结果;第二让同学们明白美国
专利保护的对象,是随着科技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不断拓展的,即要么是从“无”到“有”,
要么是从“已有”到“经过改造的现
在特有”。
随后,讲座进入互动环节,同学们积极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对此,刘斌强老师和班主任
龚红兵老师也一一作了回答。本次讲座激起了同学们学习专利法的热情,拓展了同学们对美
国专利法律知识的了解,为同学们未来的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图为刘斌强老师和龚老师答疑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