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晚,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法律系于腾讯会议举办线上“法路历程”系列讲座第十七期。本期讲座邀请了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广州大学不动产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人刘云生教授为我们讲授民法典中双向度的“人”。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郑玉敏院长、法律系副主任吉海荣老师出席了本次讲座。本期讲座参与人数达两百余人。
刘云生教授分别从“抽象人”与“具象人”、“独立人”与“关联人”、“法权人”与“伦理人”三个方面为我们讲授民法典中双向度的“人”。
首先,刘云生教授通过一个问题:父母对成年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引出何谓民法典中的“抽象人”与“具象人”。刘教授对比中西历史文化背景,指出经历了古希腊哲学淬炼,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形成了西方近代民法典中的抽象人格。而中国民法典中“人”的概念既提取了西方的现代理念,又保留了中国特色的文化传统,是“抽象人”又是“具象人”。
紧接着,刘云生教授为我们分析第二个方面,即中国民法典中的“人”既是“独立人”又是“关联人”。刘云生教授从“压岁钱到底归谁所有?”这一所有权问题入手,分析中西方不同的逻辑:西方民法典的逻辑认为此行为是个体交往行为,是无偿赠与的法律行为。而中方的逻辑认为,在此行为中的人并非独立之个体,而是处于家庭伦理和社会伦理中的“关联人”,收送压岁钱行为以身份为基础,是以家为单位的“礼”。在西方并没有发压岁钱的习俗,由此可见在这一问题的分析上,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规定我们是独立的、平等的个体,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我们同样是家庭伦理、社会伦理中的“关联人”。
最后,刘云生教授为我们分析民法典中双向度的“人”的第三个方面,中国民法典中的“人”既是“法权人”又是“伦理人”,这是民法典民族性与现代性相结合的体现。刘云生教授指出:中国民法典中的“人”不仅强调法律,还强调伦理。西方具有宗教传统,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依靠宗教解决问题,而中国没有宗教的传统,更多的是借助于伦理,柔性回归家的法权构造。西方经过三次人权解放,不仅将人从神的怀抱中解放,将人从封建专制的集权中解放,还要将人从家庭中的身份强制中解放出来,我国民法典也体现了这种法权意义上的人。但,中国的家庭直到现在都没有出现像西方家庭那样的变革,不能通过家的瓦解庭解决人的身份、财产关联问题。所以我国民法典中的“人”同时具有西方“法权人”属性,又是依托家庭的“伦理人”。
“法路历程”系列讲座,为同学们搭建了一个与法学专家学习交流的平台,让同学们有机会了解法学理论发展前沿和法律实践真实样态。本期法学名家进莞工讲座,带领同学们挖掘民法典背后的思想文化背景,拓展了同学们观察和分析问题的思路,助力我院培养高素质法学类人才。
(张丽展/文 一审:吉海荣 二审:蔡贵峰 三审:杜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