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党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印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莞工〔2020〕25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现有印章包括中共莞理工学院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学院委员会印章、东莞理工学院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学院印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东莞理工学院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委员会,分别由学院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保管,严格用印手续。
第三条 学院下属机构原则上不另制发印章。因工作需要确需制发印章的,由机构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印章的名称、用途、式样和规格,经学院办公室审核,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学院办公室制发。该类印章为圆形,直径40毫米,中刊五角星或党徽。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四条 印章管理遵循“谁申请,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 原则。
第五条 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印章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院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印章保管和使用的人员为监印人员。学院各类印章需指定专人担任监印人员。如监印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重新确定新的监印人员,并做好交接手续。印章应谨慎保管,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六条 印章不固定换发年限。各监印人员对本院各类印章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学院负责人、学校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一)学院印章使用范围及程序
第七条 学院各类印章用于学校授权范围内或学校批准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
1. 以学院党政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经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用印。
3. 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学生比赛获奖证书,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经学院分管院领导同意,方可用印。
4. 教职工到外单位联系工作、在校学生外出学习、实习、查资料、参观等需要开具介绍信的,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由学院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及用印。
5.校内各类项目申报材料需用印的,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6. 其他情况需用学院印章的,由学院办公室审核,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7.学院各类印章使用需由师生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监印人员按规定用印。任何个人未经审批不得私自使用印章。
(二)用印要求
第八条 特殊原因需代章的,应在落款后面注明“代”字。 代章的使用程序与正式印章相同。
第九条 使用印章的范围一般应与批准人的职权范围相适应。批准人对用印后果负责。
第十条 监印人员须亲自用印,未经批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用印。监印人员用印前须按审批意见核实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每次用印都应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和用印单上的内容必须一致。 用印应一次一登记,经办人均须在用章登记表上登记、签名。
第十一条 监印人员应规范用印,盖出的印章应端正、清晰、 美观。凡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印章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
第十二条 正式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不能将印章携带出学院以外使用,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一律不得使用印章。
(三)不予用印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各监印人员需对用印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如出现以下各种情况不予用印。
1. 落款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2. 内容有涂改及字迹不清的;
3. 用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
4. 正文和存根不一致的介绍信或空白介绍信;
5. 内容不实或仍需核实的;
6.空白纸、空白信笺、空白介绍信或未填写主要内容的合同、证明等材料
7. 未履行用印程序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使用印章的,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因故意或过错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学院损失。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学院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
(知识产权学院)
2022年9月27日